民法典中关于欠款时效的规定
文成律师
2025-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欠款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主张权利而导致债务关系消灭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事实发生之日满二十年的时间。(《民法典》第188条)2.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9条)3.债务承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那么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190条)4.部分支付: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支付了一部分债务的,不影响对全部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民法典》第191条)法律依据:188条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但Any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因订立、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争议;(二)继承开始后的有关继承权利的争议;(三)国家对第三者义务的限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90条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那么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开始计算。191条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支付了一部分债务的,不影响对全部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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